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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23  

鲁民函〔2018〕290号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保障儿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 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 号)有关精神和民政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完善组织网络、提高业务能力为核心,强化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做到乡镇(街道)、村(居)专兼职工作人员全覆盖,明确职责任务,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着力解决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组织网络。每个乡镇(街道)至少确定1名儿童保护专干,每个村(居)委会至少确定1名儿童关爱联络员,人员安排、具体数量由各地根据乡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服务对象总数等情况确定,可以专职或兼职。乡镇(街道)儿童保护专干、村(居)儿童关爱联络员应当热爱儿童事业,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奉献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身心健康,熟悉了解当地情况。优先选择具有儿童相关工作背景和社会工作、教育、心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明确职责任务。儿童保护专干接受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业务指导,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任务包括:1.分析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情况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2.开展村(居)儿童关爱联络员管理,做好选拔、培训、指导、监督、评价等工作;3.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用好“山东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信息系统”,每季度动态更新;4.指导村(居)儿童关爱联络员定期走访、重点核查监护情况较差的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加强对村(居)儿童关爱联络员配备、每季度走访、重点时段巡查等情况的调度、核实与统计;5.指导村(居)儿童关爱联络员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点个案或转介至相关部门;6.协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等关爱帮扶工作;7.指导并协助村(居)儿童关爱保护阵地建设;8.指导协调和孵化培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9.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儿童关爱联络员接受儿童保护专干的业务指导,在村(居)委会领导下,组织推进所属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保障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任务包括:1.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2.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台账,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落户、就学等基本情况,按季度更新基本信息台账;3.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特殊困难儿童及家庭申请救助;4.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对象,指导和督促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加强与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沟通交流并提供养育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5.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6.定期向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情况;7.根据工作需要,指导或管理村(居)儿童关爱服务平台,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关爱活动。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职责任务作适当调整。

(三)进行定期培训。按照分级培训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儿童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定期轮训等制度。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市级儿童工作业务骨干及师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县级儿童工作业务骨干及师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儿童保护专干和村(居)儿童关爱联络员,各市可根据本地培训工作有关要求具体安排。培训可采取视频会议、集中授课、分点分片、委托专业机构等灵活多样形式,重点解读走访核查、动态管理、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家庭监护、安全教育等内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初任儿童保护专干和关爱联络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培训证书,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参训情况在培训证书上记载。

(四)强化实名制管理。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信息系统”对乡镇(街道)、村(居)儿童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从业情况、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获奖证书、邮箱、津贴等。工作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由乡镇(街道)及时采集录入新信息,变更相关情况。

(五)制定工作规范。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儿童工作需要,制定务实管用的工作规范,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放管服”“一次办好”等改革要求,为乡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提供遵循。要建立完善入户走访、走访巡查记录、发现报告等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面临的实际难题。

(六)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基层儿童工作人员,积极培育先进典型,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乡镇儿童保护专干、村(居)儿童关爱联络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鼓励基层儿童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符合“齐鲁和谐使者”评选条件的,优先纳入评选范围。对出现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无故不参加培训,随意透露儿童隐私或其它恶劣行为的,取消儿童保护专干、儿童关爱联络员资格,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给予相应处理。

三、保障措施

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儿童工作网络,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各类儿童保障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将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加强领导,加快推进落实。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人员设置等情况,结合加强基层民政能力、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等,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充实基层力量,优化队伍结构。要充分发挥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场地、资金等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发展儿童关爱保护类社会组织,建设本地业务骨干和线上支持专家团队,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指导,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